参保劳务工保险费执行新标准
作者:端玲
时间:6月27日 打开新窗口浏览本页 浏览:2783 文章ID:178

  按照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知精神,今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按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3782元)的60%即1189元确定。由参保职工本人承担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为职工工资的11%的比例和每月大病救助3元不变。为此,劳务工缴费基数将按照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若月平均工资低于1189元的按1189元确定。
文章出处:江苏石油报2007-06-25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