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整治养犬管理问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摘要)      
信息分类  家居日杂
地    区  扬州
价    格  无
方    式  公告
有效时间  #2011-9-18# 发布日期  2011-7-20 17:39:53
简要说明  
市区整治养犬管理问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摘要)
   (2011年5月)
   
   为认真解决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养犬管理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决定于5月至9月,在市区范围内开展整治养犬管理问题专项行动。
   二、工作目标
   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主管职能作用,积极协调工商、农委(畜牧兽医)、城管、卫生、财政、物价、宣传等部门,发挥各街办、居(村)委会和社区治保组织的作用,以各公安派出所为责任单位,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对市区现有养犬户和涉犬场所、单位进行全面普查登记,敦促办理准养手续和有关证照,取缔违规养犬和违法从事犬类交易、诊疗、加工的场所;在各街办范围内实行限制养犬管理,在各乡镇范围内实行登记养犬管理。从犬类申养、审批、注射、发证、注销、变更及违规、违法行为查处等各个环节,建立完整、规范的管理制度,落实长效管理责任和措施,逐步实现市区养犬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三、工作重点
   (一)整治重点对象
   1、养犬单位和个人;
   2、犬只养殖场所、犬只医疗场所、犬只服务场所。
   (二)整治重点地区
   市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具体范围是扬溧高速、槐泗河、廖家沟、壁虎河、夹江、长江合围以内区域。
   (三)解决重点问题
   1、对市区现有养犬户和涉犬场所、单位进行全面调查摸底,了解养犬现状;
   2、敦促办理准养手续和证照,逐一为犬只进行登记、免疫、芯片植入,并发放犬牌;
   3、规范单位和个人养犬行为,加强对犬吠扰民、犬类纠纷、伤人案(事)件调解、查处,并配合城管、工商部门依法取缔非法从事犬类交易、诊疗、加工的场所。
   四、工作措施
   (三)逐一登记办证。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农林(畜牧兽医)部门,公布烈性犬、大型犬标准和名录。督促市区饲养犬只的单位或个人,到畜牧兽医部门接受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和免疫登记,为犬只植入电子芯片,领取犬类免疫登记证和犬免疫牌。配套建立犬类管理信息系统,使犬类免疫登记信息与执法部门、社区居委会实行信息共享。
   (四)依法查处打击。加强犬吠扰民、犬类纠纷调解,严厉查处犬只伤害他人案(事)件,依法取缔非法从事犬类交易、诊疗、加工的场所。
   五、职责任务
   (一)公安部门: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因违反《市区整治养犬管理问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被收容的犬只和无主犬、流浪犬,依法查处因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治安案件;并负责设立犬只留检所。
   (二)农委(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和防疫登记,实施犬只诊疗许可,为犬只植入电子芯片,领取犬类免疫登记证和犬免疫牌,组织对疫犬、无主犬尸无害化处理,并建立犬类管理信息系统。
   (三)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占用道路、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售犬行为和因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处理无证养犬、违法携带犬只外出等行为。
   (四)卫生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诊治的管理。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六)财政部门:负责养犬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市、区各相关部门财政预算;
   (七)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卫生防疫和养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组织部署阶段。各地要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要求、建立工作机构,完成组织、宣传、动员、普查、部署工作。广泛张贴专项行动通告,动员群众参与。
   第二阶段:登记发证阶段。动员市区居民或单位饲养犬只,必须到畜牧兽医部门接受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和免疫登记,为犬只植入电子芯片,领取犬类免疫登记证和犬免疫牌。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督促饲养人携犬只到畜牧兽医部门接受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和免疫登记。
   第三阶段:打击整治阶段。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以派出所为基础,整合各方面力量,落实调查、办理、查处、整改措施,对犬患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集中力量进行整改,严厉打击危害群众人生、财产安全的养犬行为。
   七、工作要求
   (三)严格执法。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研究和适用,严格规范执法。公安部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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